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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犯容留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董**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筠连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董**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董**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撤回上诉。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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