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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春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与被告刘春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春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多撤回对被告刘春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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