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会影响判决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筠连县镇**责任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