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民法院(1997)德经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变更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四川省**有限公司的开办人为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于1998年经工商核准更名为四川**限公司。原公司的资产应为更名后的公司的资产。2001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01)中江法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变更为四川**限公司。2014年11月3日,本院裁定对登记在四川**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桥头市场综合交易楼二楼一、二号房屋(产权证号:自02647号,面积83.16平方米)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四川**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四川**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桥头市场综合交易楼二楼一、二号房屋(产权证号:自02647号,面积83.16平方米)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