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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国际**限公司与向巴**、昂旺罗桑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美国际**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向巴**、昂旺罗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15)卡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德**、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美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包超飞,被上诉人向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昂旺罗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2015年5月14日昌都市公安局发现中美国际**限公司系列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建议中止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裁定。2015年8月12日昌都市公安局建议恢复审理,本院认为中止事由消失,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和2014年被告在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N1001(昌**心变电站)—N1052(加林村段)修建电塔。2014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进行了结算,运输费共计17846元,被告项目部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了被告中美公司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项目部的公章。该欠条载明:“今有中美国际**限公司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拖欠、向**、昂旺罗桑运输费,在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N1001(昌**心变电站)-N1052(加林村段)车队运输砂、石、钢筋,合计拖欠向巴江村、昂旺罗桑运输费为17846元整(大写:壹万柒仟捌佰肆拾陆**)”该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向巴**、昂**为被**公司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项目部运输砂、石、钢筋等,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项目部系被**公司中标后,因工作需要再昌都成立的临时机构,并无独立法人地位,其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公司承担。其项目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代表被**公司所做的履职行为,故对原告向巴**、昂**要求被**公司支付运输费1784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公司支付原告向巴**、昂**运输款1784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上诉人承建了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的部分劳务工程是事实,但上诉人未聘请过被上诉人运输砂、石、钢筋,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运输款项没有依据。2、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运输砂石、钢筋的数量及运输时间的相关证据,无法确定欠条的真实性,原审法院在没有合适该欠条真实性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承建的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的部分劳务工程中,相关人员有伪造公章。上诉人已向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进行了报案,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单等证据,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原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对中止审理事实不采信,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中美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向巴**答辩称:对于伪造公章的事实,我们也有听闻,但是我们运输是事实,拿到劳务费是应该的,对于公章是伪造的和我们拿劳务费无关。被上诉人向巴**在二审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昂**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上诉人昂**在二审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中美公司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的上诉理由。中美公司昌都~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I标段项目部系中美公司中标后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向巴**、昂**提供的欠条加盖了中美公司项目章,证明该项目部与向巴**、昂**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该项目部并无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权利义务应当由中美公司承担。中美公司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中美公司提出证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一审中美公司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单、司法鉴定书证明的中美公司伪造公章一案立案侦查与本案所涉的事实无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况,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中美国际**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元,由上诉人中美国际**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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