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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国际**限公司与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美国际**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泽仁罗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15)卡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德**、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美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包超飞,被上诉人泽仁罗布的委托代理人加永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5月14日昌都市公安局发现中美国际**限公司系列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建议中止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裁定。2015年8月12日昌都市公安局建议恢复审理,本院认为中止事由消失,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12日被告在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修建电塔,并租用原告的场地放置材料。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进行了结算,租赁费共计为7930元,被告项目部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加盖了被告中美公司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项目部的公章。该欠条在载明:“今由中美国际**限公司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拖欠泽仁罗布材料站租金费,在昌都县俄洛镇俄洛村租用泽仁罗布庭院放置材料。2013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12日材料站租赁费为7930元,材料看守费(即工资)5100元。合计1303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零叁拾元整)”。该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公司昌都-类乌*110Kv线路工程I标段项目部系被**公司中标后,因工作需要再昌都成立的临时机构,并无独立法人地位,其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公司承担。其项目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代表被**公司所做的履职行为,故对原告泽**请求判令被**公司支付租金793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看守费(即工资)5100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务报酬的范畴,即另一个法律关系,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公司支付原告泽**租赁费793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6元,由原告泽**承担49元,被**公司承担77元。

上诉人诉称

上**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中美公司并没有租赁过被上诉人的庭院放置材料,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租赁费没有依据;2、在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欠条中也没有载明租赁人是谁,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与该欠条进行佐证,因此无法确定欠条的真实性,原审法院在没有核实该欠条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上诉人承建的昌都~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I标段的部分劳务工程中,相关人员有伪造公章。上诉人已向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进行了报案,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四川省华蓥市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单等证据,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原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对中止审理事实不采信,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中美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泽**答辩认为:事实和理由与一审起诉内容一样,希望二审法院尽快依法作出判决。被上诉人泽**在二审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中美公司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的上诉理由。中美公司昌都~类乌齐110KV线路工程I标段项目部系中美公司中标后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泽仁罗布提供的欠条加盖了中美公司项目章,证明该项目部与泽仁罗布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因该项目部并无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权利义务应当由中美公司承担。中美公司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中美公司提出证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一审中美公司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单、司法鉴定书证明的中美公司伪造公章一案立案侦查与本案所涉的事实无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况,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中美国际**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上诉人中美国际**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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