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限公司诉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安祥和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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