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诉被告乔**、何**、中国太平洋**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各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元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91814.4元,向原告张*太支付85997.4元,向被告乔**支付5817元;另外被告中国太平洋**元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张*太赔偿财产损失1200元。故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