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王**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王**预缴11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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