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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攀枝花**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诉被告攀枝花**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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