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诉被告攀枝花**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陈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涂**与涂**、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诉韩*、欧**、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海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限公司与攀枝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刘**、攀枝花**限公司铸件厂、攀枝花**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