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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朝天区朝天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生育儿子王*,2007年生育女儿王*南。且被告经常为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多次殴打原告。更将原告钥匙抢走,并赶出家门,致使原告无家可归。为此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婚生女王*南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主要是牵涉两个娃儿,我们没有具体为什么事情吵架。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在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子名为王*。2007年生育一女名为王*南。2012年和2013年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2014年被告在家照顾子女未外出打工,原告一人外出打工。后原告杨某某认为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5年1月12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现原告杨某某认为夫妻关系未有改善,为此,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赵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本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当庭审查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二子女,双方也曾为家庭各自努力。现原告虽坚持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抚育子女,共建家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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