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某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2年2月4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6个月还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现原告无法找到被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戴**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新都区某组林**现金100000元,借用时间6个月。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证实: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造成原告资金损失,应当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对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其放弃反驳和抗辩的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戴贤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