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腾**任公司、广汉市**责任公司与四川腾**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四川腾**任公司(以下简称腾**司)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执裁字第9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腾**司在向该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前,已经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四川省**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定。现腾**司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腾**司请求不予执行德**委员会(2012)德仲字第159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复议人腾**司认为:(2014)成执裁字第98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4)成执裁字第98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德阳**员会受理广汉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砼公司)与腾**司购销合同仲裁一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德仲字第159号裁决,该裁决主要内容为:腾**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商砼公司支付欠款1647060.00元及违约金49411.80元,共计1651971.80元。

2013年6月13日,四川省成**理商砼公司申请执行腾**司仲裁裁决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腾**司于同年7月29日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撤销德**委员会(2012)德仲字第159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约定仲裁管辖,德**委员会无管辖权;二、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三、商砼公司隐瞒重要证据;四、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民法院经审查,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德民仲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腾**司请求撤销德**委员会(2012)德仲字第1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四川省成都**结商砼公司申请执行腾**司仲裁裁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4年1月13日恢复该案执行。腾**司于2014年5月18日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理由为:一、双方没有仲裁协议,德**裁委无权进行仲裁;二、仲裁程序违法;三、商砼公司隐瞒重要证据;四、仲裁裁决行为对工程质量不负责任,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查封财物行为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四川省**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成执裁字第9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腾**司请求不予执行德**委员会(2012)德仲字第159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腾**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撤销德**委员会(2012)德仲字第159号裁决,该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腾**司申请。后腾**司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四川省**民法院以(2014)成执裁字第98号裁定,裁定驳回腾**司请求不予执行德**委员会(2012)德仲字第1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申请复议人腾**司关于(2014)成执裁字第9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关于(2014)成执裁字第98号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申请复议人腾**司关于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执裁字第98号执行裁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腾**任公司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