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7元,因撤诉减半为197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947元,本院退回原告197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