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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杨**、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王**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借条虽由杨**与王**出具,其中的借贷关系也发生在杨**与王**结婚之前,但该借款用于了杨**与王**婚后家庭生活,原审亦应充分调查借款用于该二人的婚后家庭生活情况,王**应承担还款责任。(二)杨**、王**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转移财产,原审法院应重新分割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杨**、王**离婚时,协议确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归王**所有,系逃避债务。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并改判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王*提出王**应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王*应举证证明杨**该婚前借款用于杨**、王**的婚后家庭生活,但王*并未就此举证证明。故王*以借款用于杨**与王**婚后家庭生活为由,向王**主张还款责任,不能成立。

(二)关于王*提出杨**、王**以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原审法院应重新分割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系王*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王*提出的该理由属另外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王*提出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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