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作、叶*么此各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攀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世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夏忠团、翻译阿**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5日,一毒贩雇佣特觉么某某(已判刑)、比曲么某某(已判刑)、阿**某某、叶**某某等四名彝族妇女前往云南边境运输毒品。阿**某某等四人乘坐被告人杜某某(已判刑)驾驶的川DH69XX号面包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继续换乘其他车辆到达云南边境。四人从毒贩处取得毒品海洛因及麻古后,在毒贩的安排下乘车从云南边境返回云南省楚雄州。2013年10月18日,阿**某某等四人从云南省楚雄州再次乘坐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返回攀枝花市。2013年10月19日凌晨,当杜某某驾驶川DH69XX号面包车行至总发高速路入口附近时,被告知前方有警察,杜某某即将车停在公路旁。让被告人阿**某某等四名彝族妇女下车到路边树林等待,杜某某驾车继续前行至高速公路总发收费站匝道处被设卡民警拦截后,民警在高速公路匝道旁树林里将阿**某某等四名彝族妇女抓获。当场从阿**某某等四名彝族妇女腰部搜出海洛因和麻古。经称量,从阿**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746.1克、麻古净重373**,从叶**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741.9克、麻古净重375.6克。经鉴定,从阿**某某、叶**某某身上查获的海洛因中均检见咖啡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0.6%、54.95%;从查获的麻古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13.03%、12.85%。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检验鉴定报告、刑事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以运输毒品罪予以判处。

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辩称“不知道携带的东西是毒品”。被告人阿**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初犯;2、受雇佣运输毒品;3、从犯;4、认罪态度较好;5、毒品未流入社会;6、家庭贫困”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从犯;2、认罪态度较好;3、初犯”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和特觉么某某、比曲么某某(均已判刑)等四人受毒贩雇佣前往云南边境运输毒品。四人乘坐杜某某(已判刑)驾驶的川DH69XX号面包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又继续换乘其他车辆到达云南边境。在云南边境毒贩处,四人取得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乘车从云南边境返回四川省攀枝花市。

2013年10月18日,杜某某前往云南省楚雄州接运已取得毒品的阿**某某、叶**某某等四人。在返回攀枝花市的途中,由赵*驾驶的川DG77XX号比亚迪小轿车搭载曲么某某、阿*某某、阿*某某、李**(均已判刑)等人在前探路,杜某某驾驶的川DH69XX号面包车尾随其后。2013年10月19日凌晨,当杜某某驾驶川DH69XX号面包车行至总发高速路入口附近时,接到毒贩的电话安排,即停车让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等四名彝族妇女下车到路边树林等待,杜某某驾车继续前行至该收费站匝道处,被设卡民警拦截。随后,民警在该收费站出口附近树林里抓获阿**某某、叶**某某等四名彝族妇女。民警从该四名彝族妇女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从阿**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74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73**,从叶**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净重174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75.6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海洛因中均检见咖啡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为54.95%-60.6%,从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2.85%-15.18%。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获取线索后立案查处及两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因在哺乳、怀孕期,于2013年10月2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14年4月18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进行搜查,从阿**某某腰部搜出海洛因疑似物5块,疑似麻古物品1包。从叶**某某处搜出海洛因疑似物5块,疑似麻古物品1包。民警对查获的毒品予以提取、扣押的情况。

4、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从阿**某某、叶**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海洛因、麻古的物品进行称量,经称量,从阿古木日杂处扣押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746.1克,麻古可疑物净重373**,从叶**某某处扣押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1741.9克,麻古可疑物净重375**。

5、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攀)公(物)鉴(理化)字(2013)216号鉴定文书报告证实,从阿**某某身上查获的方形块状物海洛因含量为:60.60克∕100克、红色药片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03克∕100克,从叶**某某身上查获的方形块状物海洛因含量为:54.95克∕100克,红色药片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85克∕100克。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1)特觉么某某、比曲么某某辨认出阿**某某、叶**某某是一起从云南运输毒品回攀枝花的人,阿**某某、叶**某某相互辨认出是一起从云南运输毒品回攀枝花的人。

(2)2013年10月20日,阿**某某、叶**某某辨认出攀田高速公路总发收费站出口附近树林,就是杜某某叫4名彝族妇女下车的地点。

7、(2014)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2015)川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杜某某、曲*某某、特觉么某某、比曲*某某、阿*某某、阿*某某、李**等七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8、证人赵*证实,2013年10月18日晚上,以前曾经租过赵*车的一个彝族男子给赵*打电话称租车跑**,说好车费600元。22时30分的样子,赵*驾驶其川DG77XX比亚迪轿车到西**务局转盘农行对面接上了这个彝族男子,彝族男子上了副驾驶的位置。后赵*的车又接上了三个彝族男子。副驾驶位置的彝族男子叫赵*开车往永仁方向走,一路上,这几个彝族男子都在用彝语说话,在车行驶到平地高速公路出口站时,坐副驾驶的男子叫从平地高速去永仁,赵*出站后直接把车往永仁方向开,当车开到永仁方山时,坐副驾驶位置的男子叫赵*把车停在方山旅游景区路口上面一点,副驾驶位置的男子一直在打电话,后排的三位彝族男子都在相互说话,他们说的是彝语。副驾驶位置的男子打完电话后,叫赵*开车回攀枝花。赵*开车从方山到平地的老路回到了平地高速路口,进站后,坐副驾驶位的男子叫赵*把车停下。后赵*从平地高速直接将车开到了总发收费站,一路上都没停过车,到总发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赵*的车就被警察拦下了。

9、同案犯供述

(1)杜某某证实,2013年6、7月份,杜某某认识了一个彝族男子,尊称他为“大哥”,认识后,大哥经常租杜某某的车帮其送人,大哥的电话是1598455XXXX。2013年10月14日,大哥打电话叫杜某某送人到昆明,杜某某驾驶川DH69XX面包车到花山车站接到四个彝族妇女。凌晨2点左右,杜某某开车到了昆明,到了昆明后杜某某就与大哥给的一个电话联系,对方喊杜某某在加油站把彝族妇女放下了,坐在副驾驶的那个年轻的女的就给了杜某某1000元运费,之后杜某某就返回了攀枝花。2013年10月18日11时左右,大哥打电话喊杜某某到云南楚雄接人回攀枝花,并说给5000元钱。当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杜某某开车往楚雄走,在路上的时候,大哥给杜某某说90公里处有一个探路车已经在那里了,路上安全。后来,有个普洱的电话打进来,给杜某某说四个彝族妇女已经下到93公里路标旁的一座桥上了,并说把杜某某的号码给其中一个女的,以便联系,那个女的和杜某某联系了两次,后杜某某接到了之前送到昆明的那几个彝族妇女,接到人后就往回走,在路上,大哥经常给杜某某打电话,副驾驶的那个女的也经常接听电话。在永仁的时候,一个1589258XXXX的电话打进来问杜某某到哪里了,杜某某在方山路口看见一辆银白色的比亚迪轿车和一辆黑色轿车,是探路车。在平地的时候,1589258XXXX的电话叫杜某某让彝族妇女下车。后来又叫杜某某把彝族妇女装上车从平地上高速到总发。快到总发高速出口的时候,大哥用1364816XXXX的电话打过来说收费站有警察,叫杜某某把人下了,并把通话记录删除了。杜某某在高速的匝道上把四个彝族妇女放下车了,然后出高速,在收费站的时候就被警察抓了。

(2)曲*某某供述,2013年九月初,曲*某某到攀枝花打工时遇到以前认识的一个彝族男子,该男子给了一个电话号码1398239XXXX,说这个是一个叫“阿*”的彝族妇女的号码,她会安排活干。2013年10月18日20时许,这个叫“阿*”的彝族女老板打曲*某某1589258XXXX的电话号码,叫曲*某某租一辆车为搭载四名带毒品妇女的面包车探路,报酬一千元钱,车费另付。曲*某某电话也联系了一辆川DG77XX比亚迪轿车,谈好租车费600元。23时左右,“阿*”打电话过来,叫到矿务局农业银行对面接两个男子上车,于是曲*某某叫司机把车开到矿务局转盘处,接到两个男子,后又在花山路接到了阿*某某。四人坐车往平地方向走,到平地下了高速走老路去方山,“阿*”叫在方山等运输毒品的面包车,并告诉说等到面包车后就从平地上高速回攀枝花,并且告诉曲*某某面包车司机的号码1354821XXXX。十多分钟后,曲*某某就给面包车驾驶员打电话,对方说很快就到方山了,并且问方山是否安全。一路上,曲*某某就给“阿*”和1面包车驾驶员二人轮换打电话报告情况,途中“阿*”打电话叫注意路上有没有警察。凌晨2时许,曲*某某等人乘坐的车子到了仁和区总发高速公路收费站,刚准备交过路费的时候,就被警察挡获了。过一会,面包车驾驶员也被警察给抓了,并在高速公路出口找到四个彝族妇女。

(3)阿*某某供述,阿*某某和曲*某某以前在广州打工的时候就认识。2013年10月17日,阿*某某在矿务局遇到曲*某某,曲*某某说他在帮毒品老板探路,并叫阿*某某一同前往。曲*某某的电话是1589258XXXX。10月18日22时许,曲*某某邀约阿*某某一同前往探路,并许于六七百元钱的报酬,阿*某某同意。后来曲*某某坐了一辆白色的轿车过来,在花山公路边接到阿*某某,上车的时候,阿*某某发现车的后排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彝族男子。一路上都是曲*某某在打电话和老板联系,老板说怎么走,就怎么走,然后曲*某某就叫司机怎么走。

(4)阿*某某供述,2013年10月18日晚上8点左右,阿*某某1588126XXXX的电话接到“阿日”用1589258XXXX打来的电话,让阿*某某去永仁“探路”(就是帮运毒的人沿路查看下有没有警察和拦路抢劫的),并且还可以喊一个靠得住的朋友跟我一起去,事后支付3000元钱好处费。阿*某某同意,并叫上李*某一同前往,答应事后给李*某买衣服和请他吃饭。二人一起坐上了一辆白色的轿车,车上除了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还坐了一个胖子,到矿务局花山矿那个位置时,路边又上来一名年轻男子。白色轿车在仁和上了高速公路,到了平地高速公路出口那里停了大概20分钟的样子。这期间,胖子不知道给谁打了个电话,电话里好像在问对方到什么地方了,然后胖子就喊把车往回开,开到总发高速公路出口就被警察抓了。

(5)李*某供述,2013年10月18日21时许,阿*某某叫李*某一起到矿务局转盘,后一辆白色的比亚迪轿车来接李*某和阿*某某,阿*某某和李*某上了轿车坐在后排,上车时,已经有一个彝族男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后还接了一个人上车。后驾驶员就开着车往昆明方向行驶,行驶到总发高速公路收费站上了高速公路,一路上,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那个人就不停的接打电话,电话的通话内容就是告诉对方他们的车子到达的地点、车子如何行走及路上安全情况。他接打电话有时说的是彝语,有时说的是汉语。后来在总发下高速公路的时候就被抓了。

(6)特觉么某某供述,2013年10月15日早上,特觉么某某在矿务局菜市场遇到一个三十多岁的彝族妇女,彝族妇女让特觉么某某帮她到云南运输毒品回攀枝花挣点钱,运一小块货给三千元,于是特觉么某某答应。然后彝族妇女把特觉么某某带到矿务局菜市场门口,并要走了特觉么某某的电话号码。后特觉么某某被带上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上车时,看见有两个背小孩的彝族妇女了,司机是一个汉族男子,半路上车又接了一个孕妇坐在后排。四个人坐车往云南走,司机把四人拉到昆明,后又换车到了云南边境一个叫小**的地方。第二天早上,两个男子带着四个装着海洛因的口袋,和丝袜,特觉么某某等四人把毒品放在丝袜里,特觉么某某装了4块海洛因在袜子里,装完海洛因后,四人乘车返回攀枝花。18号上午,之前送这四人去昆明的面包车又来接到了四人往攀枝花走,路上彝族女老板和特觉么某某通了十多二十次电话,主要问到哪里了和路上的情况。今天凌晨两点左右到离总发高速公路出口大概五六百米距离的时候,驾驶员喊特觉么某某等四人下车到路旁的草丛边躲起,四人就下车躲起了,特觉么某某打电话给老板,老板让等到,后来就被警察找到了。在运毒的时候特觉么某某的手机没有电了,把电话卡上到另外一个彝族妇女手机上打的。

(7)比曲*某某供述,2014年10月14日,比曲*某某和阿**、叶**某某从布拖县到攀枝花,准备挣点钱,第二天,三人在矿务局遇到一个彝族女子,叫三人帮她背海洛因,并说背一块4000元钱,三人当场就答应了。过了十多分钟,有个白色的面包车来接到三人,上车时看到司机是一个汉族男司机,后来又上来一个年轻怀孕彝族妇女,好像叫“特久莫”,四个一起坐后排。最后四人到了一个叫小**的地方,有三个汉族男子拿了用黑色袜子装的海洛因给四人,叫四人栓在身上,比曲*某某栓了五块海洛因和一包麻古,拴好后,四人往回走。10月18日,四人又换乘之前送她们到昆明的那个白色面包车往攀枝花走。司机都在打电话,并走走停停的,后来要到攀枝花要下高速公路出口的时候,离高速公路五、六百米处,司机接了一个电话后停车了,叫四人下车躲起来,四个就下车在公路边的树林躲起,这时一个彝族女的打电话叫四人在路边等,是那个叫“特久莫”的接的电话,路上因为她的手机没有电了,她就把自己手机卡装在比曲*某某的手机里,四人在公路上等了半个小时,后来被警察抓了。

10、被告人供述

(1)阿**某某供述,2013年10月15日上午,阿**某某和叶*么某某、比曲*某某三人在攀枝花市太平乡街上遇到一彝族女问三人是否愿意到云南背毒品,并说背一块给5000元钱,三人就同意了。彝族妇女找了一辆面包车给阿**某某等三人坐,驾驶员是一个四十岁左右的汉族,后来又上车了一个彝族怀孕妇女。司机把我们四人送到昆明,该四人又换乘了一辆白色车,坐了一天一夜,后又换乘了一辆摩托车到了一个叫“小**”的地方。第三天上午(17日)来了三个汉族男的,给阿**某某、叶*么某某、比曲*某某三人一人5块海洛因,一小块麻古,给另外那个彝族女的4块海洛因,并给了四人丝袜,四人把毒品装进黑色丝袜后捆绑在身上,后返回。10月18日,阿**某某等四人又坐最先乘坐的那辆银色面包车,一路上面包车司机都在打电话,并走走停停,要到攀枝花高速总发出口的时候,面包车师傅接了一个电话后,就把阿**某某等四人下到公路边,并叫四人等人来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阿**某某等四人就被公安给找到了。四人中只有比曲*某某和那个怀孕的妇女有电话,在路上好像比曲*某某的手机一直在被那个彝族孕妇拿去打电话。

(2)叶*么某某证实,2013年10月中旬,叶*么某某、阿**、比曲*某某从布拖到攀枝花。10月15日三人在矿务局遇到一个彝族妇女,该妇女找三人帮她背海洛因,并说背一块4000元钱,三人当场答应了。彝族妇女找来一辆白色面包车来接三人,司机是一个汉族男子,后来又来了一个年轻的彝族孕妇,面包车就拉着四人走。后来四人又坐上一辆白色小车,下了小车后又坐了摩托车到一个叫小**的地方。第三天上午,来了三个汉族男子,拿了黑色袜子给四人装海洛因,叶*么某某栓了5块在腰上,还有一包麻古。准备好后,四人坐车返回。叶*么某某等四人回来换坐的最后一辆面包车就是前面送四人去昆明的银白色面包车,司机是同一个汉族男子。车子走到攀枝花要下高速公路出口的时候,司机停车接了一个电话后,叫叶*么某某等四人赶紧下车,说前面有警察,四个就下车了。下车后,叶*么某某等四人躲进公路边树林里,后来就被警察抓了。叶*么某某和阿**某某没有电话,只有比曲*某某和那个年轻的孕妇才有电话,在回来的路上,那个年轻的孕妇用比曲*某某的手机接了好几个电话。

1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受人雇佣从云南边境运输毒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受人雇佣参与运输毒品,且在运输途中受毒贩的统一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阿**某某应对自己运输的1746.1克海洛因、373**甲基苯丙胺承担罪责,被告人叶**某某应对自己实际运输的1741.9克海洛因、375**甲基苯丙胺承担罪责。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受人雇佣运输毒品;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阿**某某、叶**某某在此次犯罪前未受法律处分,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否认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犯罪事实,故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公安机关及时查缉所致,并非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家庭贫困并非法定量刑情节,故阿**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毒品未流入社会及家庭贫困”的辩护意见均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不予采纳。被告人阿**某某、叶**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阿**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30年3月2日止);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30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