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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神**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555元,减半收取4778元,由原告四**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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