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贾**与岳**、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贾**诉被告岳**、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贾**诉称,原告于2005年5月17日向被告购买其所有的机车厂宿舍房屋,支付定金5000元。2005年5月23日双方签订房屋购销协议,约定房屋总价145000元(不含定金),此款办理产权公证时支付被告。同日,二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二被告办理公证书,声明已收到全部购房款,并承诺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因被告还未办理产权证,二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房屋查档、变更登记、领取产权证等事项。2013年底,原告知晓房屋产权证已办理完毕并由被告所在单位保管,但被告单位拒绝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协助将位于成都市二仙桥北路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岳**、陈**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岳**、陈**夫妻关系,购有中国南**车车辆厂的房改经济适用房一套,该房屋位于成都市二仙桥北路31号。2005年5月17日,原告陈**、贾**与被告签订《房屋购销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机车厂宿舍区房屋,房屋总价145000元。2005年5月23日,二被告出具收到卖房款声明书,声明房屋权属无争议,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保证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宜。2013年11月18日,原告所购买房屋登记过户到被告岳**名下,原告要求被告过户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房屋购销协议,声明书,委托书,公证书,房屋信息摘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贾**与被告岳**、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陈*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岳**、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成都市二仙桥北路房屋过户到原告陈**、贾**名下。

如果被告岳**、陈**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1600元由被告岳**、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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