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科盛化工经营部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科盛化工经营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科盛化工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市科盛化工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市科盛化工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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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