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梅诉被告龚**、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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