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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财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财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诉讼保全费228元,由原告蔡**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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