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财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财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诉讼保全费228元,由原告蔡**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原告崇州**限公司与被告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限公司与被告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李*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古**与四川乾**限公司、成都永**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瑞**责任公司诉福泉**重晶石矿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市科盛化工经营部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诉四川盛**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舒某某诉四川盛豪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