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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韩国富、任**与周**、李**合伙建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上诉人韩**、任**因与被上诉人周**、李**合伙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决定于2015年12月14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前,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但于本院确定的庭审当天,上诉人任**、上诉人韩**、任**均未按本院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上诉人韩**、任先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任**、上诉人韩**、任**提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92.00元,由上诉人任**负担26,046.00元,上诉人韩**、任**负担26,046.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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