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南充**支行诉被告张**、岳**、陈**、岳**、吴**、徐*、庞**、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南充**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责任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岳**、陈**、岳**、吴**、徐*、庞**、张*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739元,由原告中国**责任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