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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华蓥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何*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华**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华蓥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中,上诉人何*提出华蓥信用社在处理争议的土地时没有同其进行协商且没经过评估,是华蓥信用社的擅自处理行为,处理的价格过低,严重损害其利益,并向本院提出评估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蓥信用社对本案争议土地的处置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正确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现上诉人何*向本院申请评估鉴定,为进一步查清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本院认为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诉讼权利。为进一步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当事的实体权益,本案发回重审。又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的规定,原判不应认定为裁判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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