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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有才与攀枝花**责任公司、攀枝花**限公司、攀枝花**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有才与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攀枝花**限公司、攀枝花**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有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有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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