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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彭*领秀房地**限公司、四川浩**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彭*领秀房地**限公司、四川浩**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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