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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请求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请求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男,生于1962年10月26日,汉族,中物院培训中心退养职工,住科学城7区40栋1单元403号。2004年5月4日,被申请人李**因患病毒性脑炎入住科学城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继发性癫痫、脑疝、多器官功能损害、交通性脑积水。2009年10月29日,李**被中国**合会认定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近年来,李**不能进行语言交流,理解、判断、日常常识较差,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理解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不能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被申请人李**的指定代理人牛**(李**的妻子)、其母亲李**均同意认定李**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李**的父亲李**、母亲李**作为被申请人李**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李**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被申请人的妻子及母亲均无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李**为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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