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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