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黄兵人履行相关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在中物院运输部财务科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黄*在中物院运输部财务科的工资收26054.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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