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诉被告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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