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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