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鑫**有限公司、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胜县**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武胜县**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