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枝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四川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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