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资阳市新**有限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资阳**程有限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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