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绵竹**总公司与绵竹**有限公司、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等共79293.00元、代垫诉讼费210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