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星**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西昌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7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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