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程公司与被告广元凤**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鹿亭**限公司、广元凤**限公司、广元日**有限公司、四川日月**发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程公司于2015年10月26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江**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凤**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鹿亭**限公司、广元凤**限公司、广元日**有限公司、四川日月**发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0元,减半收取21000.00元,由原告都**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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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