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00元,由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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