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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四川路**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四川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4元,减半收取3982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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