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四川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4元,减半收取3982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陈**与营山县七涧完全小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四川金**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元**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邓*、陈*、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都江**程公司与广元凤**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鹿亭**限公司、广元凤**限公司、广元日**有限公司、四川日月**发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剑**医院与朱**、旺**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黄*、马*、黄**、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