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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