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并告知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州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74元,减半交纳40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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