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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