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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