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纺有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纺有限公司因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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