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8月12日对原告四川省**限公司诉被告简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威*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威*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4、5行、第3页17、18行“四川省简**有限公司”更正为“简阳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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