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龙*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龙*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