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龙*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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