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事务所与邓*、邓*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事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