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事务所撤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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