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小东与黄*、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依据本院(2010)沙湾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7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蒲**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蒲**名下有住房一套,该住房已抵押给了申请执行人朱**,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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