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5年6月19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有和好愿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XX以“经法院调解,双方有和好愿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何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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