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攀枝花**责任公司诉被告郭**、郭**、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2740元、违约金75822元、逾期付款利息45493.20元,合计374055.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郭**挂靠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承包盐边县**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现尚欠原告货款252740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郭**、郭**于2015年11月30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攀枝花**责任公司货款25万元;若被告郭**、郭**不按时支付此款,另赔偿原告攀枝花**责任公司损失8万元;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原告攀枝花**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郭**、郭**负担;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