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刘**、奉麒斌诉被告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奉麒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奉**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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