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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奉**与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原告刘**、奉麒斌诉被告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奉麒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奉**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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